供稿部门:党政办公室 作者:黄蓉 审核人:张英 发布时间:2024年07月05日 10:01 阅读量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校领导联系基层的重要渠道。依据《新葡的京集团3522信访工作实施办法》,学校设立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平台。全校师生员工、学生家长及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社会各界人士,可通过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向学校反映情况、提出意见和建议、表达心声、交流思想。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在新葡的京集团3522校园门户网站公布。
第二条 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学校各部门、学院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范围,认真办理“书记信箱”、“校长信箱”的来信;
(二)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。在信访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,以正确的思想引导师生员工;
(三)坚持及时、高效的原则。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;
(四)坚持维护安全稳定的原则。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化解矛盾,消除不稳定因素。
第二章 来信事项的提出
第三条 下列问题可向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来信:
(一)对学校改革、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二)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;
(三)对学校作出重要决策落实情况的反映;
(四)师生员工思想、工作、学习、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、难点问题;
(五)其他需要向学校咨询和了解的问题。
第四条 下列问题向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来信,一般不予受理:
(一)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信件;
(二)表述不清、诉求不明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;
(三)妄加猜测、恶意诋毁和攻击他人的信件;
(四)未署名或没有明确联系方式等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信件;
(五)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件。
第五条 信件投递提倡“一事一信一投”,“一信多投”信件一般只受理一次。如需反映多个问题,可分为多个信件提交。
第六条 来信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,不得侵犯他人隐私,不得发送侮辱人格、恶意攻击及不健康或法律禁止的内容,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送恶意信息,不得从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。如有违反,将视情况追究来信人的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 来信事项的受理、办理及督办
第七条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由校长、书记安排党政办公室进行信件查收,并根据来信内容,确定是否受理。对不属于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受理范围的来信,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,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。
第八条 在受理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来信时,党政办公室应根据来信的性质和内容,在收信后及时呈送校长、书记批示或直接转至有关部门、学院处理。
第九条 各单位收到 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转办的《信件处理单》后,应当认真、及时予以处理,处理结果经本部门、学院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回复党政办公室。对于一般性问题,应在收信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;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,应当告知原因和办结的预期时间。
第十条 对于涉及面广、反响强烈、有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突出问题,党政办公室和具体办理部门应及时向校长、书记汇报,深入基层做好调研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,并适时提交学校党委会议、校长办公会研究。
第十一条 对来信人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,应当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;在短期内解决有困难的,应当向来信人解释清楚,争取尽早解决。
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及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处理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来信,做到每封信件都有记录和答复,并认真做好信件的整理、答复、汇总及归档工作。
第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在收信后及时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回复来信人。对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处理结果或情况说明不明了的,党政办公室应进行督查督办。
第十四条 检举揭发类信件交由纪委直接处理。
第四章 来信事项的办结
第十五条 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来信事项办结后,应及时归档备查。
第十六条 党政办公室对“校长信箱”“书记信箱”来信应定期进行统计分析,对倾向性、苗头性的问题,可以报告校长、书记或通报至有关部门、学院。
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
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、地址、单位等内容,不得将检举揭发信转至当事人或泄露有关内容。
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、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,不得互相推诿、拖延办理,上交矛盾,更不得激化矛盾。
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来信人、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第二十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